新闻动态
暂无数据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正式发布,符合要求的分布式发电企业可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
发布时间:
2020-07-02 17:19
来源:
7月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自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文件印发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持续推进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于2016年制定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截止目前,全国29个地区和北京、广州2个区域交易机构出台了中长期交易细则,电力中长期交易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实现了单一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向多品种、规范化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转变。
此次修订的《基本规则》重点从市场准入、交易组织、价格机制、安全校核、市场监督和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和深化,丰富了交易周期、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优化了交易组织形式,提高了交易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增强了中长期交易稳定收益、规避风险的“压舱石”作用。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不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
市场成员: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
增加储能企业,删除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售电企业改为配售电企业。
市场准入:
发电企业: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 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并网自备电厂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依 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3.分布式发电企业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规则要求。
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规则要求的分布式发电企业可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
电力用户:1.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 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2.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不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3.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 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4.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
交易品种:
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交易品种进一步丰富,增加发电权交易,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
增加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相关内容,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