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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0%
发布时间:
2020-07-15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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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主体公平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促进全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建设。
根据《方案》要求,2020年度全区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2%,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0%。各类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方案如下: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公司)
国网宁夏电力。承担其除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之外的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7.5%,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5%。
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根据目前我区电力直接交易规则,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0%,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0%。
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根据目前我区电力直接交易规则,承担与其年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0%,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0%。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综合考虑目前自备电厂实际消纳新能源电量情况及企业发展实际,按照逐年提高的原则,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与公用电网联网自备电厂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19.8%,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18%;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16.5%,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15%。
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主要履行方式: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补充履行方式: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