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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印发电力市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实施细则,鼓励新能源机组替代火电机组交易
发布时间:
2020-07-17 13:17
来源:
7月14日,陕西省印发《陕西电力市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完善陕西电力市场体系,丰富市场交易品种。
《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在不影响相关方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实现市场主体之间合同电量的有偿卖出和买入的交易行为。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包括优先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市场化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采用双边协商交易和挂牌交易两种方式。
《实施细则》中规定发电企业之间的优先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必须符合节能减排原则:
⚡火电机组可以转让给风电、光伏发电、水电等清洁能源机组,不得逆向转让。
⚡火电机组之间原则上只允许小容量、低效率、高污染及关停机组向大容量、高参数、环保机组转让,不得逆向转让。
⚡保证电网安全运行所需的发电量不得转让。
⚡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及余热余压余气、垃圾发电等非常规机组优先发电电量不得转让。
并且明确提出,鼓励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机组替代常规火电机组发电交易。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消纳受限地区,为减少弃风、弃光电量,新能源机组之间可以开展相互替代发电交易。鼓励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机组,以及大容量、高参数、环保机组开展替代燃煤自备电厂机组发电交易。自备电厂余量上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所达成的合同电量不得转让。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中规定,在同一次交易中,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只能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中选择一种身份参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参与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可以转让与发电企业成交的交易合同电量。售电公司之间不允许转让零售用户代理合同关系。同一售电公司代理的同一电网企业供电的零售用户之间可进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关于结算,交易中心负责出具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结算依据。
发电企业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执行后,由受让方与电网企业按原合同规定电价进行结算。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转让费用由交易双方自行结算。
参与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不影响与发电企业达成的上网电价。电力用户输配电价(含线损)按照受让方对应电压等级收取。受让方按“原交易合同电价+受让方对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与电网企业结算。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转让费用由交易双方自行结算。
来源:陕西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