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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合适的计量装置
发布时间:
2020-08-03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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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转供电主体应为终端用户安装合适的电计量装置。包括转供电主体经营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
其中,安装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的终端用户,按照用电类别、接入电压等级和各时段用电量,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区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未安装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的终端用户,按照转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并考虑损耗计算到户电价。
终端用户到户电价=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用电量÷(1-线损率——,线损率据实计算,最高不超过6%。
终端用户电费=终端用户到户电价X终端用户用电量。
转供电主体对采用“先购电、后用电”方式的终端用户预收电费时,预购电价格最高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在供区目录销售电价的1.25倍,且应定期清算退补电费差额,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来源:电价研究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