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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文明确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制定以及联动机制
发布时间:
2020-10-28 16:37
来源: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办法明确了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制定以及上下游联动机制。
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行为。
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包括延伸至乡镇的管网,以下简称“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总体上应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同时反映市场供求情况并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即通过核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一)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二)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的年度配送气量。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制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由上游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其中管道天然气的上游价格一般由购气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跨省主干管网运输价格、区内短途管输价格)组成。主干管网可实现直接供气的区域,不得增设供气环节,提高供气成本。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峰谷差大的地方,应积极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削峰填谷”,鼓励引导燃气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燃气企业对承担调峰责任的可中断用户用气价格应适当下浮或优惠,下浮或优惠幅度与停供、短供时间和气量等挂钩。
建立并完善管道燃气上下游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作调整时,燃气企业销售价格同向、同幅度联动调整。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平均上游价格-现行平均上游价格)÷(1-核定供销差率)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网站 原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