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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低碳示范创建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9-08 07:02
来源:
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低碳示范创建工作方案》,加快推进低碳技术应用和机制创新,“十四五”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创建完成一批高质量的低碳发展实践区(含近零碳排放实践区)和低碳社区(含近零碳排放社区),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营造全社会绿色低碳生活新时尚。
申报主体
低碳发展实践区(近零碳排放实践区):由各区政府和相关市级园区管委会(开发公司)作为申报主体,提出创建申请。商务区、郊区新城、城镇、园区等各类区域均可申报,鼓励条件较好的区域申报近零碳排放实践区创建。
低碳社会(近零碳排放社区):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作为申报主体,择优选择辖区内的一个或多个居住社区(含镇管社区),或由区生态环境局直接提出创建申请。
申报条件
低碳发展实践区(近零碳排放实践区)
(1)原则上区域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特殊情况由专家评审认定。
(2)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推进低碳示范区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3)有明确的区域边界和低碳发展目标,创建期满后区域的碳排放强度应低于全市同类区域的平均水平或较创建基期下降20%以上,碳源碳汇比明显下降,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比显著提升;对于申报近零碳排放实践区的,碳排放强度应达到全市同类区域的先进水平或低于创建基期的50%以上,碳源碳汇比达到2以下,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比达到20%以上;创建区域均应在若干领域达到国际国内同类先进水平,在新技术应用、机制创新方面形成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
(4)已建立科学合理的能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监测和核算体系。
(5)具有较高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备建设低碳示范区域的基础条件。
低碳社区(近零碳排放社区)
(1)社区内的住户须达到2000户(含)以上(中心城区)或1500户(含)以上(郊区)。
(2)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推进低碳社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3)有明确的创建范围和低碳发展目标,创建期满后社区的人均碳排放强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或创建基期的10%以上(新建社区须较基准情景下降20%以上);对于申报近零碳排放社区的,社区的人均碳排放强度应达到全市先进水平或低于创建基期的40%以上;创建社区均应形成具有特色的低碳社区发展模式,在新技术应用、机制创新方面形成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
(4)要建立社区碳排放统计、监测和核算体系。
(5)社区在节能减排、低碳等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具有较好工作基础。
创建数量要求
鼓励各区、各单位积极参与低碳示范的建设。到2025年,各区至少完成1个低碳发展实践区(含近零碳排放实践区)的中期评价和2个低碳社区(含近零碳排放社区)的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