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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碳排放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5 23:42
来源:
3月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碳排放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复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部门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和复查,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等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各项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重点排放单位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配额分配
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重点排放单位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注销情况。
排放核查
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复查,并将结果通过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和监管系统告知重点排放单位。确认的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核查机构开具的不符合项清单,修改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配额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配额清缴预警,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做好配额清缴。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原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