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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完善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天津公布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发布时间:
2022-11-14 02:03
来源:
9月21日,上海发改委印发《关于本市非居民天然气用户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修订版。《通知》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缩短联动周期,由“3个月”缩短为“2个月”。及时疏导价格矛盾,更好保障本市能源供应。
●增设启动条件。为减少上游天然气价格频繁变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用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设立价格调整的启动条件,即当上游采购成本变动小于0.05元/每立方米时,终端销售价格可不作调整。
●建立价格平滑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要求,在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
●建立“偏差处理”机制。综合采购成本测算数据和实际数据不一致产生的偏差部分,未达到启动条件而未调部分,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统一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综合门站价”修改为“综合采购成本”。为与国家改革同步并与本市天然气经营体制保持一致,将“综合门站价”修改为“综合采购成本”。
●加强价格监测。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对上游天然气供求价格形势的监测。市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队负责对测算数据和实际数据偏差进行审核。
来源:上海发改委,原文有删减
近日,天津市发改委公布了《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 建立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推行实施季节性差价,促进天然气削峰填谷。根据上游天然气价格政策及我市天然气市场供需实际,原则上用气旺季销售价格适当上调,用气淡季销售价格适当下调,以价格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能力、用气企业增加淡旺季调节能力。
● 动态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天然气采购成本、核定的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以及损耗动态调整。
●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当本周期主要燃气经营企业加权采购价格与上一周期有差异时,超出部分的90%在下一周期补足,10%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承担;低于部分的90%在下一周期扣减,10%由燃气经营企业留存。
● 若国家对非居民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进行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方案同时明确了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用气情况监测报告制度、完善储气价格政策、激励燃气经营企业控制成本、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等配套措施。
来源:天津发改委,原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