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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2-11-14 02:10
来源:
9月20日,甘肃省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征求《甘肃省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电网并网的甘肃范围内单机100MW及以上的热电联产机组。
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按供热期和非供热期分别核定。工业供热发电机组按照用户的用热需求情况确定其供热期和非供热期;采暖供热发电机组的供热期分为供热初期、供热中期、供热末期三个时期(甘肃省供热初期为11月上半月,供热末期为3月下半月,供热中期指供热初期和供热末期以外的供热时段),其余时段为非供热期;直接空冷式、间接空冷式热电联产机组还应考虑夏季时段进行核定。
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每年采暖供热期前集中开展一次。新建热电联产机组以及因增容改造、重大设备改造、供热改造、供热负荷发生变化等因素影响发电调峰能力的热电厂向甘肃能监办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核定,未提出申请电厂按上年度核定值执行。
发电企业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指挥,承担发电基本调峰责任,有序参与电网深度调峰,积极通过优化供热确定机组顶峰能力,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热电厂应积极履行供热责任,结合供热能力签订供热合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与供热锅炉联合运行、区域热网互联互通,避免因停机、应急调峰、尖峰热负荷等给热力用户带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