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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3-08-25 14:20
来源:
7月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鼓励社会资本 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本办法所称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
※ 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签订保底供电服务协议,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配电区域划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省应当明确负责配电区域划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和承接能力将划分职责下放到地(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暂未确认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的,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配电区域的划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向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并在许可证中载明配电区域。
划分原则:
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保障增量配电网与公共电网协调发展,确保大电网安全。
配电区域原则上应按照行政区域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总体规划确定的地理范围,结合电网存量资产分布划分,具有清晰的边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交叉供电等情形,影响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的落实。
增量配电业务应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并满足国家和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
配电区域划分应与国家能源政策相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的各类能源行业示范项目中已包含增量配电业务并明确供电范围的,配电区域应与其保持一致。
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支持依据其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新建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成本优势。
配电区域划分依据主要包括:(一)配电网规划有关情况; (二)配电网覆盖范围及产权归属情况; (三)配电网是否满足国家及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在考虑外部电网的互联后,能否实现电力平衡和电量平衡; (四)相关单位与电网企业历史形成的实际供用电约定文件。
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应载明配电区域的地理范围、划分界限及产权分界点等信息,并附配电区域地理平面图、电网分布图等说明文件。
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业主确定前明确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并公示,在项目业主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和该区域原电网运营企业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中载明配电区域。
由于特殊情况,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已确定,但尚未明确配电区域的,项目业主可向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提出配电区域划分申请。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和原电网运营企业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因难度和争议较大需要延迟的,应向申请方书面说明原因,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论证。第十五条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或原电网运营企业对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在划分意见正式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向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配合做好资料提供、现场调查等工作。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予以协调并提出指导意见。异议协调处理期间配电区域划分相关利方原则上不得在相关争议区域内进行配电网施工建设。
来源: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原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