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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分布式能源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18-08-11 10:35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委员会名称为: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分布式能源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英文名称为:Distributed Energy Committee,China Ga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性质
专委会是中国城市燃气协会下设的专业工作机构,受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直接领导。专委会是由中国分布式能源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和自律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在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充分发挥分布式能源专业委员会的各项职能,起到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桥梁纽带的作用,促进国内分布式能源行业内企业间的联系与协作,求真务实,改革创新,促进我国分布式能源事业的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为专委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一号,431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委会坚持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指导方针开展如下业务:
(一) 促进行业自治与自律。作为与政府部门、其它协会及会员单位之间沟通的桥梁,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整合国内外相关资源,促进分布式能源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 建立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有关燃气与分布式能源的信息,向会员单位提供行业有关政策、市场、技术方面的最新信息和研发成果;
(三) 推进国际合作。作为分布式能源领域联系和交流的窗口,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宣传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寻求国际上政府部门及各种机构的资金支持和项目合作;
(四) 加强行业协调。整合行业内部各方资源,协助建立创新的共赢模式,努力拓展国内分布式能源市场;
(五) 提出政策建议。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提出政策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分布式能源的相关政策;
(六) 开展分布式能源技术基础研发及推广,促进产、学、研密切
结合;
(七) 承担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各项任务,开展技术规范、标准、节能标识的制定、节能产品认定工作;
(八) 提供专业培训。组织实施全国分布式能源专业人员的技术及岗位培训;
(九) 建设项目的咨询与服务。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对国内外重大分布式能源工程及科技项目进行咨询、组织论证、及成果评审鉴定。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会员构成
专委会只接受单位会员。
承认本工作规则,履行会员义务,支持专委会工作,从事分布式能源行业相关投资、设计、制造、建设、生产、运行、科研、咨询、管理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专委会会员。
成为专委会的会员,自动成为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专委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秘书处进行必要核查;
(二) 经专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主任委员批准,报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备案;
(三) 由专委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及相关文件;
会员证设定有效期,并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进行复核年检。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对专委会的工作有讨论权、建议权、批评监督权;
(三) 获得行业内部项目信息及发展动态信息,包括由专委会编辑出版的内部刊物、专业书籍及文选等资料;
(四) 获得为本单位产品及服务进行推介的机会,促进会员单位业务发展;
(五) 通过专委会良好的国际合作机制,获得与国外相关机构组织合作的机会;
(六) 优先、优惠受邀参加由专委会举办的各种培训、讲座、研讨会及论坛等各项活动;
(七) 在专委会网站及相关刊物刊登会员企业资讯、创新产品信息,进行重点推广宣传;
(八) 专委会与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为会员有偿提供有针对性、个性化的服务。
第十条 会员除履行《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还应积极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章程》及专委会工作规则,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执行各项决议;
(二) 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三) 提出行业发展建议,推进整个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 向专委会提供本单位的相关情况,包括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根据会员要求,专委会为会员提供的信息保密;
(五) 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
(六) 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七) 按规定交纳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
为了保证专委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各项工作职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
(一) 经费来源:
1. 会员或其他单位的赞助;
2. 会员捐助;
3. 其他收入。
(二) 交纳活动经费的期限和办法:会员单位每年 12 月 31 日前交纳全年活动经费。活动经费收取标准的确定与变更、变通,由秘书处提议,报主任委员审议批准,由秘书处执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按《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章程》相应规定办理退会手续,如果会员1年不交纳活动经费或不参加专委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章程》和专委会各项管理规定的会员,由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法规,专委会设置如下组织机构:
(一) 主任委员单位
(二) 常务副主任委员单位
(三) 副主任委员单位
(四) 委员单位
(五) 秘书处
第十五条 专委会委员由上述委员单位产生
(一) 主任委员: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委派
(二) 常务副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单位委派
(三) 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委派
(四) 委员: 委员单位委派
(五) 秘书长: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审议产生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单位
专委会主任委员单位为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专委会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单位任命产生,代表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对专委会实施领导。
主任委员单位的工作职能:
(一) 执行主任委员会议、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等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遵守本工作规则,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
(二) 负责召集主任委员会议和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主持和负责
专委会日常工作;
(三) 制定、审议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落实;
(四) 负责专委会财务管理工作;
(五) 制定专委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六) 向主任委员会议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七) 监督和检查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八) 对外文件的签署。
第十七条 常务副主任委员单位
拟成为常务副主任委员单位的会员单位可以向秘书处提出申请,须由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各常务副主任委员单位指派(限一名),代表常务副主任委员单位负责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实施,保证工作职能的贯彻执行。
常务副主任委员单位职能:
(一) 执行主任委员会议、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等会议通过的各项
决议;遵守本工作规则,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
(二) 监督专委会工作计划的实施;
(三) 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副主任委员单位
拟成为副主任委员单位的会员单位可以向秘书处提出申请,须由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副主任委员由各副主任委员单位指派(限一名),代表副主任委员单位负责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实施,保证工作职能的贯彻执行。
副主任委员单位职能:
(一) 执行主任委员会议、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等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遵守本工作规则,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并协助组织专委会的各类活动,完成专委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 监督专委会各项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委员单位
拟成为委员单位的会员单位可以向秘书处提出申请,须由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委员由各委员单位指派(限一名),代表委员单位负责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实施,保证工作职能的贯彻执行。
委员单位职能:
(一) 执行主任委员会议、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等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遵守本工作规则,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专委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秘书处
专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 1 人,由主任委员单位提名,须由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审议后确定,秘书长为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秘书处基本工作职责:
(一) 根据《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章程》和专委会工作规则,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二) 根据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工作要求和专委会有关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三) 负责会员管理,包括入会、退会的登记和管理;
(四) 负责主任委员会议、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等会议的具体组织筹备工作;
(五) 负责上级主管单位下发文件及专委会内部相关文件传阅和印发;
(六) 定期编印专委会内部刊物,管理、维护网站;
(七) 根据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和专委会财务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执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主要工作职责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 执行各项工作计划;
(三) 负责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包括聘用、考核等;
(四) 召集并主持秘书处工作会议;
(五) 组织制定各种有关规章制度;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专家顾问
专委会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请有关政府部门和本行业专业人士组成专家顾问团队。人选可由会员单位提名,主任委员审批后,由秘书处发出邀请函并颁发聘书。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会议
专委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是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主任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需 2/3 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主任委员会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专委会工作规则;
(二) 审议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监督和检查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 审议专委会的解散或与其他组织合并、联合、终止等重大事项;
(五) 审议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
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是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主任委员会议负责。
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专门会议或采取通信方式表决事项。召开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副主任委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 2/3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和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的决议;
(二)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专家;
(三) 向主任委员会议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 负责常务副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委员单位等单位的资格审定;
(五) 审议秘书长等人选;
(六) 审议专委会工作计划;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 由中国城市燃气协会酌情提供;
(二) 会员单位交纳的活动经费;
(三) 本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各种事业费用收入;
(四) 企事业及社会团体个人的赞助费;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管理
(一) 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保证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 经费收入用于专委会办公和开展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三) 主任委员负责经费的管理,由秘书处向主任委员报告经费收交和支出情况,经费使用接受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四) 未列入预算计划的专委会急需活动资金,报经专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先由秘书处执行,事后提请专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审议;
(五) 专委会设立专职工作人员须报请主任委员和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批准同意。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如主任委员会议通过终止动议,须在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清算小组为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条 专委会工作规则的制定及其修改,须经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主任委员会议审议,并抄报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属专委会的常务副主任委员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 2012 年 7 月 4 日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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