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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储气设施建设规划 (2018-2025年)
发布时间:
2019-03-07 13:28
来源:
前 言
近年来,我国天然气消费需求量快速增长,但存在储气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制约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我省现有储气能力低于国家要求的储气能力指标,明确政府、供气企业、城燃企业和大用户的储气责任和义务,建成与我省天然气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储气能力,有效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必然要求。
为引领我省储气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统筹规划我省储气设施的建设,构建多层次储气系统,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划做好储气设施建设运行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563号)、《民生用气保障备忘录》、《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等要求,特编制《云南省储气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
第一章 云南省储气设施建设面临形势
一、云南省天然气利用水平快速增长
(一)云南省天然气利用现状
中缅天然气管道2013年底全线贯通,我省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经过5年的天然气市场培育期,天然气利用水平得到大幅提高。2017年全省天然气消费总量11.9亿立方米,同比增长58.6%,其中缅气4.51亿立方米、川气5.29亿立方米、LNG(液化天然气)2.1亿立方米。2018年全省天然气消费总量15.45亿立方米,同比增长29.83%,其中缅气8.8亿立方米,同比增长95.1%;川气4.15亿立方米、LNG 2.5亿立方米。
我省目前气源主要有川气、缅气及LNG。其中缅气供应中缅天然气管道沿线8个州市,川气主要供应昭通市云南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富云天化),未通管道气地区采用LNG点供方式供气。
2013-2017云南省天然气来源及消费量(亿立方米)
(二)云南省天然气消费量将持续上升
综合考虑我省能源消费、支线管道建设、经济发展、工业天然气需求等情况,进行了我省天然气消费量的预测,主要测算方法为项目分析法:调查了解现有用气项目、搜集各州(市)或企业规划的用气项目,分析汇总得到总需求量。同时结合我国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天然气价格走势、资源供应的可能性、项目的落实程度等因素对各用气项目进行筛选。
城市燃气:居用用气-以城镇人口、气化率、居民用气指标,煤改气进度为基础进行测算;公服商业:参考同类城市和用能现状按居民用气的一定比例计算,不同地市根据经济、产业结构有所差别;汽车用气-根据车辆保有量预测或气化人口估算;工业燃料:以每一类工业用户的耗气指标为参考,或根据消耗其它燃料进行折算。
到2020年,我省天然气消费量预计为32亿立方米。
云南省天然气消费量预测(亿立方米)
到2025年,预计我省天然气年消费量达40亿立方米,天然气消费量占全省一次能源消费量的3%。
(三)云南省天然气管网逐渐完善
自2013年中缅天然气管道投产供气以来,我省已有德宏、保山、大理、楚雄、昆明、曲靖、玉溪及丽江8个州市通中缅管道天然气。云南省自2012年开始天然气支线管道建设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成投产18条干支线管道(包含了中石油中缅线一干两支),总里程达1971公里。2018年新增投产楚雄—攀枝花支线、富民—长水支线(富民段)、腾冲支线、昭通支线一期、玉溪—普洱支线一期、禄脿-易门6条支线,管道全长460公里。
截至目前,陆良支线一期、祥云支线、水富-昭通支线、施甸支线、永平支线、龙陵支线等6条支线已完工,正在开展投产准备工作;红河支线、泸西—弥勒—开远支线、蒙自雨过铺-老寨-马塘等9条支线在建;迪庆支线、开远—蒙自支线、文山—砚山支线、临沧支线等4条支线完成核准,开展开工准备工作;怒江支线、泸西-师宗-罗平支线、石屏天然气管道等其余支线正在开展前期工作。
其中,红河支线预计2019年底投产,昭通支线二期、泸西-弥勒-开远支线2019年完成建设,开远-蒙自支线、文山-砚山支线预计2020年完成建设。待上述支线项目投产后,我省通管道气的州市将新增昭通市、文山州、红河州3州市,届时全省将有11个州市通管道气。普洱市、临沧市、西双版纳州、怒江州和迪庆州5个州市,因天然气终端市场需求量不大、地形复杂等原因,天然气支线管道建设进度较为缓慢,预计短期内难以通管道天然气,将继续使用LNG点供方式进行供气。
二、云南省储气设施严重不足
截至2018年底,全省已建储气设施总储气能力1450.19万立方米(详见附表1),仅占2018年全省天然气消费量的0.9%,远低于国家对储气能力的要求。储气设施主要集中在昆明市与昭通市,昆明市储气能力为819.6万立方米,占56.5%,昭通市储气能力为270万立方米,占18.6%。
地方政府储气设施现状。云南省现有德宏、保山、大理、楚雄、昆明、曲靖、玉溪、丽江8个州市通管道气,日均用气量260万立方米,满足3天的储气能力要求为780万立方米。截至2018年底,地方政府控股企业的已建储气能力为799万立方米。
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设施现状。截至2018年底,我省城镇燃气企已建储气设施总储气能力1450.19万立方米(含地方政府控股企业的已建储气能力为799万立方米)。
不可中断大用户储气设施现状。目前,我省共有两家不可中断天然气大用户,分别是年天然气需求量4.5亿立方米的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年需求量4700万立方米的海口玻璃厂,两家企业均位于昆明。两家企业均未建设储气设施。
三、国家高度重视储气设施的建设
2017-2018年迎峰度冬期间,全国天然气供应十分紧张,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作出批示指示。2018年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四部委共同召开迎峰度冬天然气供应保障电视电话会议。2018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又联合召开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两次电视电话会议都强调加快储气能力建设是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最为紧迫的任务之一,各省要不断加快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补齐储气设施不足短板。
2018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民生用气保障备忘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与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签订的《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将各方建设储气能力作为保障民生用气的主要内容,到2020年将对储气能力建设进行考核。2018年6月和9月,国家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两次对我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进行专项督查,并将储气规划和储气设施建设作为督查的重点内容。2018年8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要求构建多层次储备体系,到2020年,城镇燃气企业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的5%的储气能力,各地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
四、云南省储气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储气能力缺口较大
截至2018年底,全省已建储气设施总储气能力1450.19万立方米,远低于国家对储气能力的要求,预计到2020年我省储气缺口为1.2亿立方米。同时随着我省天然气利用步伐加快,储气缺口将会越来越大。
(二)对储气设施建设重视不够
我省天然气利用时间较短,对储气设施建设重视不够,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配套政策和措施欠缺,没有相关财政与税收政策等支持储气设施建设。储气设施建设规划没有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规划衔接,在规划中也没有预留储气设施建设用地。
(三)储气设施建设积极性不高
我省天然气季节性峰谷差不明显,储气设施运营时间较短,前期投资较大,但投资收益率低。我省天然气处于市场培育期,企业更愿意投资建设管道等基础设施抢占市场,对储气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四)缺乏储备气市场顺价机制
《云南省能源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加强需求侧管理,利用调峰气价、阶梯气价等价格手段,拓展可中断用户,激励各类用户参与调峰”。现阶段,我省还没有专业化、独立的储气公司,尚未建立健全储气调峰价格体系与储气设施建设激励政策,储气成本不能通过市场顺价消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储气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五)缺乏建设储气设施的气源指标
截至2018年底,我省仅有昆明寻甸5万立方米/日的LNG加工厂、云南中城燃气水富30万立方米/日的LNG建工厂两座在运营,云南解化先锋化工LNG加工厂、曲靖燃气集团焦炉煤气制LNG项目处于停产状态。省内LNG供需严重失衡,LNG绝大大部分从省外调入,运输成本高且气源难以保障。我省计划建设LNG加工厂作为储气设施建设的气源保障,但由于全国天然气供应紧张,LNG加工厂的气源指标由中石油天然气集团总部进行审批,气源申请较为困难,企业没有落实气源开工后停产风险较大。
第二章 云南省储气设施建设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遵循能源革命战略思想,着力解决天然气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加强储气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补足储气能力短板,鼓励多种方式满足储气能力要求,明确供气企业、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的储气责任与义务,建立和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各方参与、成本共担、机制顺畅、灵活高效的储气体系,为将天然气发展成为我省现代能源体系中的主体能源之一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结合我省天然气管道发展规划、经济发展与天然气需求量,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集中建设为主的要求,遵循集约化、规模化LNG储罐建设的原则统筹规划储气设施建设,避免分散建设、“遍地开花”。
(二)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对储气能力项目建设,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对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从严把关,提高项目建设运行效率,降低综合成本,提升储气设施项目经济性。
(三)多种方式满足储气能力指标
鼓励各州市政府与燃气企业、供气企业通过自建、合资、参股等方式集中建设储气设施。合资建设的储气设施,储气能力可按投资比例分解计入相应出资方的考核指标,指标认定的具体方案应在相关合同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支持通过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鼓励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的地区在异地投资或参股建设储气设施。鼓励供气企业、管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大用户及独立第三方等各类主体和资本参与储气设施建设运营。支持企业通过自建合建储气设施、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支持企业异地建设或参股地下储气库与LNG储罐项目。
鼓励储气设施集约运营、合建共用,支持区域级、省级应急储气中心建设,减少设施用地,降低运行成本。保障储气设施规划用地的落实和顺利实施。
(四)严格行业监管
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储气设施建设中违法违规、履责不力的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约谈问责、惩戒查处和通报曝光。将各地和有关企业建设储气设施、保障民生用气、履行合同等行为分别纳入政府及油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管范畴。
(五)坚持储气服务市场化定价
各级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储气设施实行财务独立核算,鼓励成立专业化、独立的储气服务公司。储气设施天然气购进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储气设施经营企业可统筹考虑天然气购进成本和储气服务成本,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对外销售价格。鼓励储气服务、储气设施购销气量进入上海、重庆等天然气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峰谷差较大的地方,要在终端销售环节积极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削峰填谷”。
(六)坚持储气成本合理疏导
各城镇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城镇燃气企业向第三方租赁购买的储气服务和气量,在同业对标、价格公允的前提下,其成本支出可合理疏导。鼓励储气设施运营企业通过提供储气服务获得合理收益,或利用天然气季节价差获取销售收益。加强天然气管道输配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输配价格偏高的要尽快降低。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放开大型用户终端销售价格。探索储气服务两部制定价,适时推进天然气热值计价。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规划建设LNG储气设施以满足储气设施要求,全省天然气总储存能力达到1.36亿立方米,各州市人民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要建立天然气储备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的指标要求,鼓励不可中断大用户自建储备项目。
到2025年,形成以地下储气库为主,LNG应急储备为辅的储气体系,全省天然气总储存能力达到15.5亿立方米。
第三章 云南省储气能力指标核算
一、各方储气能力的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明确了储气指标核定范围为:一是地下储气库(含枯竭油气藏、含水层、盐穴等)工作气量;二是陆上(含内河等)具备一定规模,可为下游输配管网、终端气化站等调峰的LNG、CNG 储罐罐容(不重复计算周转量,不含液化厂、终端气化站及瓶组站、车船加气站及加注站)等。可中断合同供气、高压管存、上游产量调节等不计入储气能力。
并对各方储气能力指标提出具体要求:
供气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 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以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到2020 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在发生应急情况时必须最大限度满足保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气供应安全可靠。
城镇燃气企业要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 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
不可中断大用户要结合购销合同签订和自身需求统筹供气安全,鼓励大用户自建自备储气能力和配套其他应急措施。
以上各方的储气指标不得重复计算。2020年以后各方储气能力配套情况,按以上指标要求,以当年实际合同量或用气量为基数进行考核。同时,各方要根据2020年储气考核指标和现有能力匹配情况,落实差额部分的储气设施建设规划和项目,原则上项目2018年要全部开工。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印送的《民生用气保障备忘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与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签订的《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中同时要求不可中断大用户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
全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