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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1-29 00:33
来源:
桂发改价格函〔2019〕243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今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通过出台一系列措施,分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为推动降电价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确保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降价情况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销售电价平均降低2.82分/千瓦时。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销售电价平均降低4.55分/千瓦时。
两次累计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销售电价平均降低7.37分/千瓦时,两次降价后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销售电价详见附件。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
根据国家已经出台的清理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的要求,当前重点要抓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问题,打通降价政策传导中的堵点、难点。
(一)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终端用户用电应单独计量,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场等转供电主体应按电压等级及对应的我区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终端用户电费。
(二)合理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转供电主体应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方式,可按照各自分表电量占比、实际用电面积占比、平均分摊等方式按比例分摊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原则上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分摊电费总和不超过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转供电规模大、电压等级落差大的产业园区除外)。转供电主体要在固定、醒目的场所向各用电户公示其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分摊方式、各户分摊清单等。转供电主体不得将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费等其他费用分摊到用户电费中,或随终端用户电费一起征收。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要通过发放传单、微信公众号、重点企业集中宣贯、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对降价政策、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政策知晓度。
(二)加强执行监督,规范价格行为。各电网企业要切实担起责任,在签订供电合约时,要求转供电主体对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明码标价、公示分摊方式及内容等事项作出承诺。对电网企业、转供电主体拒不执行电价降价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用电户可拨打市场监管热线12315进行举报投诉。
(三)加强跟踪反馈,及时报送情况。
1.请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跟踪,将本地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落实情况、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2.请各电网企业汇总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情况,形成《2019年电网企业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电网企业基本情况、落实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总体效果、存在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以上情况报告,请于2019年12月15日前报送我委(电子版同时发送邮箱:spjgc)。@gxi.gov.cn
附件: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9日
附件
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
用电分类 |
电压等级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费 |
|||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容量 |
|||||
|
元/千瓦时 |
元/千瓦·月 |
元/千伏安·月 |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一户一表 阶梯电价 |
不满1千伏 |
第一档 |
0.5283 |
- |
- |
|
第二档 |
0.5783 |
|||||
|
第三档 |
0.8283 |
|||||
|
1-10千伏及以上 |
第一档 |
0.5233 |
||||
|
第二档 |
0.5733 |
|||||
|
第三档 |
0.8233 |
|||||
|
合表户 |
不满1千伏 |
0.5491 |
||||
|
1-10千伏 |
0.5441 |
|||||
|
35千伏及以上 |
0.5441 |
|||||
|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单一制 |
不满1千伏 |
0.6620 |
- |
- |
|
|
1-10千伏 |
0.6478 |
|||||
|
35千伏及以上 |
0.6328 |
|||||
|
两部制 |
1-10千伏 |
0.6261 |
34 |
27.5 |
||
|
35-110千伏以下 |
0.6011 |
|||||
|
110-220千伏以下 |
0.5761 |
|||||
|
220千伏及以上 |
0.5561 |
|||||
|
其中:电解铝、合成氨、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解二氧化锰、军工产品生产和军事动力用电 |
1-10千伏 |
0.5666 |
||||
|
35-110千伏以下 |
0.5441 |
|||||
|
110-220千伏以下 |
0.5216 |
|||||
|
220千伏及以上 |
0.5036 |
|||||
|
三、农业生产用电 |
不满1千伏 |
0.4925 |
- |
- |
||
|
1-10千伏 |
0.3875 |
|||||
|
35千伏及以上 |
0.3795 |
|||||
注: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其中:两部制(不含电解铝等类)用电1.5分钱,其他各类用电2.5分钱;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分类用电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抗灾救灾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用电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5.区直煤矿煤炭生产用电按上表电解铝类电价降低6分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