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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05 21:08
来源:
2019年11月29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一、调整城市门站和电厂门站价格
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58元调整为2.76元,下浮不限。执行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天然气发电企业(除华电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外)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70元调整为2.88元;向华电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61元调整为2.79元。执行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二、合理安排终端销售价格
各地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此次不作调整。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制定配气价格,从严控制购销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