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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2-28 13:28
来源:
http://fgw.nmg.gov.cn/fggz/jnhb/202002/t20200225_154143.html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44号令)和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三五”能耗“双控”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信厅对2017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2月26日-3月3日。有关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我委(环资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 系 人:赵阳
电子邮箱:nmgfgwhzc@126.com
传 真:0471-6659268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节能审查机关管理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机关,是指自治区各级负责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或行政审批部门,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制定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实施细则和标准,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区新上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自治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能耗规模由自治区、盟市(计划单列市、和林格尔新区)、旗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分级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除本条第一款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及跨盟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含)-5000(不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项目以及跨旗县(市、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盟市(计划单列市、和林格尔新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3000(不含)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旗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节能审查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声明表(格式见附件),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区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中规定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范围内的新建项目,项目节能报告中还应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级水平等内容。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节能声明表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说明。《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中规定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范围内的新建项目还应在节能声明表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等内容。
第八条提高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标准。新建及改扩建高耗能项目工艺技术装备及能效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未完成上年度能耗“双控”目标和本年度能耗“双控”列为红色预警的盟市新建高耗能项目,除列入国家相关规划或由国家批复建设的重大项目外,项目所在盟市需制定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国家或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自治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需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具备相应管理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报送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节能报告。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的项目,项目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和林格尔新区)节能审查机关需出具初审意见。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规范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对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项目情况复杂的,报委托的节能审查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后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是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第三方评审机构对评审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要求;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委托评审时间不计入在内)。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延长审查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向相应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延期。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节能审查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总量15%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试生产之日起6个月内,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对试生产6个月,不具备节能审查验收条件的项目,可适当延长验收期限,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建设单位应在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项目节能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验收模块建成前,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机关报送电子版节能验收报告,由节能审查机关在网站上进行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进行处理。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报送本地区上季度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应的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机构、第三方评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等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内蒙古”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各级节能审查机关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