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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4-11 02:00
来源:
为提高清洁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供应方式转型发展,促进分布式供能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发展,并通过示范项目带动能源科技创新和装备产业发展,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以及“效率为先、择优支持、创新机制、营造环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支持对象)
(一)在本市医院、宾馆、工厂、大型商场、商务楼宇、综合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以及工业园区、大型交通枢纽、旅游度假区、商务区等园区建设的单机规模1万千瓦及以下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
(二)应用燃气空调的项目。
第二条(实施年限)
本办法适用于2013年至2015年建成的项目。
第三条(资金来源)
用于补贴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分布式供能项目按照1000元/千瓦给予设备投资补贴,对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时在2000小时及以上的分布式供能项目再给予2000元/千瓦的补贴。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燃气空调项目按照200元/千瓦制冷量给予设备投资补贴。
(二)燃气供应企业要优先保障天然气供应,实施优惠气价,如遇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
对用户红线外的燃气管道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列入燃气发展规划的,原则上按照规划要求,落实配套。对替代燃煤(重油)锅炉未列入燃气发展规划,需要建设用户供应专线(支线)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由燃气企业按照《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2000)》标准的40%,收取排管工程费(供需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优先将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项目的燃气排管工程列入道路掘路计划。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开挖施工的,市、区(县)路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按实收取掘路修复费(不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
(四)对经核准建设、符合《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TJ08-115-2008)并按照“以热(冷)定电”原则运行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本市电网企业要按照“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办理并网业务,并网申报、审核和批准过程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电网企业要加强配电网建设,将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纳入区域电网规划范畴。
对总装机容量500千瓦及以下的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对总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的项目,用户若已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则不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
(五)支持区域型分布式供能项目发电上网,上网电价政策由市物价部门另行制订。
(六)政府投资的医院等公益性项目和年用能(热、电、冷)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设计单位应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比选论证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可行性,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应使用该系统。
(七)对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建成投产后3年内开展后评估,后评估结果作为申请设备补贴和确定上网电价的依据。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后评估办法另行制订。
(八)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能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工作,组建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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