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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印发《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
2021-12-24 01:33
来源:
11月3日,上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科技委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共八条,分别为加大财政资金统筹支持力度、支持整车产品示范应用、推动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化、鼓励重点领域模式创新、推动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支持加氢站布局建设、引导降低加氢成本、完善全产业链政策扶持体系。
加大财政资金统筹支持力度:2025年底前,市级财政按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比例出资,统筹安排本市容量电池汽车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支持整车产品示范应用:2025年底前,对纳入国家相关奖励目录的燃料电池汽车在本市开展示范应用,且车辆配套使用的燃料电池系统、电堆、膜电极、双极板等核心部件,符合本市综合评价指标要求,本市给予相关车辆生产厂商资金奖励。
推动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化:在本市研发生产的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储氢瓶阀等关键零部件,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应用,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由相关区参考积分值给予企业奖励资金,原则上每1积分奖励3万元。每个企业同类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鼓励重点领域模式创新:2025年底前,对每个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给予营运奖励,每辆车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
推动燃料电池汽公交车示范应用:比照同类型柴油车成本,按照不增加公交运营企业负担原则,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开展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示范总量不少于50辆。
支持加氢站布局建设:2025年底前,车用加氢站经营建设主体在本市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加氢站,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氢气)的,本市按照不超过核定的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30%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向具备70MPa加注能力的加氢站适当倾斜。
引导降低加氢成本:2025年底前,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氢气)的加氢站,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公斤的,按照年度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助。其中,2021年度补助标准为20元/公斤;2022—2023年度补助标准为15元/公斤;2024—2025年度补助标准为10元/公斤。
完善产业链政策扶持体系:用足用好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计划等现有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力度,推动燃料电池整车、关键零部件、基础材料及车用氢气制、储、运、加注全产业链创新突破。